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KMEV-113-城補-42-20241118-1
字號
城補
法院
金城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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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補字第42號 原 告 張雲進 被 告 蔡議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9,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