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KMEV-113-城補-43-20241211-1
字號
城補
法院
金城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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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補字第43號 原 告 陳慶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456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