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KMEV-113-城補-45-20241213-1
字號
城補
法院
金城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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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補字第45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被 告 SARI ANIK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已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施 行,就起訴前之孳息,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除原 告請求之本金新臺幣(下同)8,370元外,尚應併計至起訴前1日 之利息829元(即自113年4月20日起至113年12月2日止,按週年 利率16%計算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9,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