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0
案號
KMEV-114-城司小調-18-20250320-1
字號
城司小調
法院
金城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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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城司小調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周能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澤培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調解聲請駁回。 理 由 ㄧ、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法院認調解之 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 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二、經其他法定調 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澤培就清償借款爭議事件進行調 解,惟觀聲請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兩造間之同一爭議事件甫經金城鎮調解委員會於114年3月18日調解不成立,則聲請人旋於114年3月19日再具狀向本院聲請調解,即難認有再調解之必要,又本院觀相對人於113年10月17日出具予聲請人之借據,其上乃記載「茲向周能鳳借5萬元整,茲為證明,按十期償還每期5千元整...」,既然係分期清償,且無加速條款(即ㄧ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而迄今尚未屆清償期(如自113年10月17日即開始起算十期,約至114年8月始屆清償期),則聲請人現即請求相對人要負全部清償責任,法律關係亦有疑義,職是,揆諸首開規定,本院得逕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