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日期
2025-03-24
案號
KMEV-114-城小-13-20250324-1
字號
城小
法院
金城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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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城小字第1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李宜庭 徐志青 被 告 石育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871元,及其中新臺幣14,221元自民國 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8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詮智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