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KMEV-114-城簡-15-20250325-1
字號
城簡
法院
金城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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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城簡字第15號 原 告 劉育杰 被 告 李錫樹 (住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並具 體指明被告身分及住居所,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亦未指明被告年籍,且所附被告 住址亦查無被告設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