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MEV-114-城簡-6-20250225-1
字號
城簡
法院
金城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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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14年度城簡字第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被 告 高 明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城簡字第6 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 年2 月25日上午10時4 分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 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宋政達 書記官 杜敏慧 通 譯 洪自興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規定,本 件不另行製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5,290元整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兩造主張均引用用卷內當事人書狀所載。 二、本件理由要領詳如本院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杜敏慧 法 官 宋政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杜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