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KMEV-114-城補-9-20250321-1
字號
城補
法院
金城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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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城補字第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漢庭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97號),嗣被告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2,219元,應繳裁判 費4,63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詮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