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MHM-113-聲保-7-20241231-1

字號

聲保

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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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湘鈞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湘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湘鈞因詐欺等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 院105年度易字第57、6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提起上 訴後,經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1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 刑人於民國107年5月3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8981號函核准 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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