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MHM-114-聲-1-20250120-1

字號

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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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文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文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瑋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數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29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合併執行狀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各刑中最長期與總和上限,所犯各罪之犯罪性質,侵害法益之效應、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及其現年48歲之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總體評價,暨受刑人就本件定刑陳述之意見,乃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2至2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附表:受刑人李文瑋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4    5 罪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31日 112年9月7日 112年4月8日 112年4月15日 112年6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48、1111、1161、1168、1242、1304、1373 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本院,應予更正)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3號(聲請書誤載為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7、8號,應予更正) 113年度上訴字第7、8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16日(聲請書誤載為113年8月21日,應予更正) 113年8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本院,應予更正)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3號(聲請書誤載為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7、8號,應予更正) 113年度上訴字第7、8號 確定日期 113年7月16日(聲請書誤載為113年9月17日,應予更正) 113年9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否 否 備註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6號。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7號。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8號。 編號    6    7    8    9    10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25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7月3日 112年7月12日 112年7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48、1111、1161、1168、1242、1304、1373 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7、8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7、8號 確定日期 113年9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否 備註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8號。 編號    11    12    13    14    15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27日 112年8月1日 112年9月4日 112年4月10日 112年4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48、1111、1161、1168、1242、1304、1373 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7、8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7、8號 確定日期 113年9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否 備註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8號。 編號    16    17    18    19    20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2日 112年6月13日 112年6月日 112年6月25日 112年4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48、1111、1161、1168、1242、1304、1373 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7、8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7、8號 確定日期 113年9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否 備註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8號。 編號    21    22    23    24    25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16日 112年6月14日 112年7月10日 112年7月13日 112年8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48、1111、1161、1168、1242、1304、1373 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7、8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7、8號 確定日期 113年9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否 備註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8號。 編號    26     27    28    29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12日 112年8月13日 112年8月18日 112年8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48、1111、1161、1168、1242、1304、13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7、8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7、8號 確定日期 113年9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註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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