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20

案號

KMHV-111-上-8-20250320-2

字號

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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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洪羿婷 洪致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洪左儷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洪羿婷、洪致強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 條、第178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洪羿婷、洪致強在訴訟進行 中分別於112年8月及113年9月間成年(年滿18歲,戶籍謄本見本 院卷二第121-123頁),其法定代理人洪靜茹之法定代理權消滅, 應由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茲得聲明承受訴訟之人迄不 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由洪羿婷、洪致強本人續行訴訟,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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