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KMHV-113-重上-2-20250319-1
字號
重上
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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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黃玉清 訴訟代理人 洪語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添龍 固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翠嫩 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上訴人請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提出憑以計算搭 乘計程車或捷運就醫交通費相關證明資料(如地圖及兩地里程、 證明計程車費率、捷運票價之資料等),並陳報台灣大學醫學院 附設醫院鑑定意見認定之傷病上肢功能缺損與步行障害、嗅覺缺 損,與本件車禍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之相關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