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

日期

2024-10-17

案號

KSBA-112-訴-250-20241017-2

字號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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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代 表 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李政學 何旭苓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雅比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國有土地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0號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祝 語 萱 附錄法條 一、第98條第2項: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 二、第98條之2: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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