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SBA-113-抗-26-20241125-1

字號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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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抗字第26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聲請停止執行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監 停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 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未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雖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39號裁定駁回確定,有該裁定附卷可稽。嗣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而抗告人未依限繳納,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院內查詢單等存卷足憑。從而,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韋 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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