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19

案號

KSBA-113-抗-27-20241219-1

字號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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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抗字第27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現於臺東縣臺東市興安路二段642號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5月7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監救字第6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 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監救字第6號裁定提 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抗告人雖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駁回確定,有該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34頁)。嗣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該裁定於同年1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5頁),而抗告人未依限繳納,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47頁)存卷足憑。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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