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1

案號

KSBA-113-抗-31-20241121-1

字號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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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抗字第31號 抗 告 人 楊德庚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間訴訟救助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 救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 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卻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抗告人前已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113年度地救字第6號裁定駁回,亦經本院調閱訴訟救助聲請案卷審核無訛;而本院於113年11月1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4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1頁)。抗告人主張宜比照地檢署免除一切訴訟規費等語,迄今既仍未補繳,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3、35頁),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黃 奕 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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