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17

案號

KSBA-113-救再-12-20250117-1

字號

救再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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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救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救字第2 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 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本件依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2分之1。 二、查聲請人對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救字第23號確定 裁定不服,聲請再審,但未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而聲請人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13年度救字第55號裁定駁回確定,有該裁定附卷可證。嗣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9日送達,亦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結論:再審之聲請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韋 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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