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BA-113-救再-13-20250227-1
字號
救再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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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救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本院113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聲請再 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 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不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繳納裁判費 500元,且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13年度救字第56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嗣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可佐。從而,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結論:聲請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祝 語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