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SBA-113-救-32-20241021-3
字號
救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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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救字第32號 抗 告 人 巢光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東縣臺東戶政事務所等間訴訟救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113年度救字第32號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0月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抗告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邱 政 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