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30

案號

KSBA-113-救-37-20241030-3

字號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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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救字第37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 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提出符合行政訴訟書狀規則之 書狀,逾期不補正即拒絕書狀之提出,並不列為訴訟資料(法令 依據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附件:附錄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57條第1項、第3項:(第1項)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四、應為之聲明。 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七、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八、行政法院。九、年、月、日。……(第3 項)當事人書狀格式、記載方法及效力之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未依該規則為之者,行政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 行政訴訟書狀規則: 第3條:(第1項)當事人書狀及委任書用紙之規格、大小應為白 色、A4尺寸(寬二十一公分、高二十九點七公分),以中文直式 橫書方式由左至右書寫,其版面上下左右邊界各預留二點五公分 之空白,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適於肉眼閱讀,紙質應適於 保存。(第2項)書狀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但具狀者為 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之人民、有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情 形或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第4項)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 者,應以黑色或藍色墨水書寫,並於頁面底端置中處記載頁碼, 起始頁碼為阿拉伯數字「1」;宜加頁面框線、格線;限單面書 寫。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第4條: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應分別依序於第一頁頁面頂端 靠右或置中處標示編號,超過一頁以上者,除證據或文件原已編 列頁碼外,應逐頁於頁面底端置中處編列頁碼,起始頁碼為阿拉 伯數字「1」 ,並以雙面列印或影印。 第5條: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且情節重大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並得視情形發還書狀以供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未依規定補正者,行政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並發還書 狀,如無法發還或認不宜發還者,亦得不列為訴訟資料。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 映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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