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24

案號

KSBA-113-救-50-20241024-1

字號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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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救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臺東縣臺東市興安路2段642 號(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4人間訴訟救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113年度救字第19號裁定,聲請 再審(本院113年度救再字第10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訴 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提出符合行政訴訟書狀規則之 書狀,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項分別規定:「( 第1項)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第9項)第1項及第4項至第8項規定,於聲請或聲明事件準用之。」又行政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1項)當事人書狀及委任書用紙之規格、大小應為白色、A4尺寸(寬21公分、高29.7公分),以中文直式橫書方式由左至右書寫,其版面上下左右邊界各預留2.5公分之空白,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適於肉眼閱讀,紙質應適於保存。(第2項)書狀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但具狀者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之人民、有本法第49條第2項第4款之情形或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第4項)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以黑色或藍色墨水書寫,並於頁面底端置中處記載頁碼,起始頁碼為阿拉伯數字「1」;宜加頁面框線、格線;限單面書寫。第4條: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應分別依序於第一頁頁面頂端靠右或置中處標示編號,超過一頁以上者,除證據或文件原已編列頁碼外,應逐頁於頁面底端置中處編列頁碼,起始頁碼為阿拉伯數字「1」,並以雙面列印或影印。 二、查聲請人之聲請狀格式未符合行政訴訟書狀規則,爰裁定命   補正聲請狀及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廖 建 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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