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SBA-113-救-50-20241129-2

字號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救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4人間訴訟救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113年度救字第19號裁定,聲請 再審(本院113年度救再字第10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訴 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書狀應符合格式,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二、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因書狀不符合格式,經本院審判長 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1月4日依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補正後仍顯然不符格式,依上述規定,應予駁回。 三、結論:聲請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奕 超 法官 廖 建 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