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29

案號

KSBA-113-救-51-20241029-2

字號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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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救字第49號 113年度救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臺東縣臺東市興安路二段64 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書狀應符合格式,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二、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因書狀不符合格式,經本院審判長 於民國113年9月16日、同年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依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補正後仍顯然不符格式,依上述規定,應予駁回。 三、結論:聲請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黃 奕 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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