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SBA-113-救-52-20241126-2

字號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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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救字第52號 抗 告 人 楊德庚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社會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部分,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113年度救字第52號裁定 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6項第1款,固無須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奕 超 法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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