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10
案號
KSBA-113-救-64-20250210-1
字號
救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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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救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聲請假處分事件 (本院113年度抗再字第1號),聲請再審(本院113年度抗再字 第6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書狀應符合格式,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二、經查,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0月18日113年度抗再字第1 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因書狀不符合格式,經本院審判長於113年12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依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聲請人於1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書狀,但該書狀仍顯然不符格式,依上述規定,應予駁回。 三、結論:聲請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黃 奕 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