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日期

2025-02-18

案號

KSBA-113-監簡抗-6-20250218-1

字號

監簡抗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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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監簡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監簡 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 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對於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且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13年度救字第5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嗣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4日送達抗告人所在之監獄,因抗告人拒絕簽名收領,遂將文書置於該處所,以為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核抗告人拒絕收領,並無法律上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74條第1項規定,自屬合法送達。而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為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祝 語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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