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日期
2025-02-21
案號
KSBA-113-監簡抗-8-20250221-1
字號
監簡抗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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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監簡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監簡 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3項規定:「當事人書狀,除 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四、應為之聲明。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七、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八、行政法院。九、年、月、日。」「當事人書狀格式、記載方法及效力之規則,由司法院定之。未依該規則為之者,行政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而司法院依上開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3項授權所訂定之行政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當事人書狀及委任書用紙之規格、大小應為白色、A4 尺寸(寬二十一公分、高二十九點七公分),以中文直式橫書方式由左至右書寫,其版面上下左右邊界各預留二點五公分之空白,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適於肉眼閱讀,紙質應適於保存。」「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書狀者,字型大小為十四號以上、二十號以下;行距應採單行間距或固定行高二十五點以上、三十點以下;應於頁面底端置中處加頁碼,起始頁碼為阿拉伯數字「1」 ……。」「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以黑色或藍色墨水書寫,並於頁面底端置中處記載頁碼,起始頁碼為阿拉伯數字「1」 ……;限單面書寫。……」第5條規定:「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且情節重大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並得視情形發還書狀以供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規定補正者,行政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並發還書狀,如無法發還或認不宜發還者,亦得不列為訴訟資料。」 二、抗告人不服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監簡字第21號裁定 ,提起抗告,惟其書狀未表明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且未符合行政訴訟書狀規則規定之格式,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正確適格之書狀,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書狀程式之欠缺,依上述規定,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韋 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