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日期
2024-10-18
案號
KSBA-113-簡抗-6-20241018-1
字號
簡抗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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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薛玉君即今人的顧問企業 相 對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雅晶 相 對 人 財政部 代 表 人 莊翠雲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本院地 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稅簡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裁判費除法律 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第100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 ,惟經本院113年度救字第34號裁定駁回確定,復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3年9月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1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及答詢表存卷足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彥 君 法 官 廖 建 彥 法 官 黃 堯 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 映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