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KSBA-113-聲-52-20241213-1
字號
聲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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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陳文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111年度訴 更一字第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許可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 土地徵收事件民國112年6月15日及113年11月2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 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次按「(第1項)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之。(第2項)法庭錄音、錄影之利用及保存,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依本辦法之規定。」「(第1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2項)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本辦法之規定,於其他法院組織法有準用本法之規定者,亦適用之。」分別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1條、第8條第1、2項及第12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土地徵收事件 之原告(即當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其主張為依審判長指示確認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內容,並為使錄音檔案資料統一彙整於同一軟體及確認雙方主張內容筆錄,乃聲請交付上揭事件112年6月15日及113年11月27日法庭錄音光碟,核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意旨相符,故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錄音光碟涉及他人之個人資料,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附此敘明。 三、至聲請人請求交付上揭事件111年4月21日法庭錄音光碟部分 ,因聲請人於該日開庭前具狀聲請法官迴避,致庭期取消,此有111年4月18日本院紀錄科電話紀錄單附卷為憑,故無法庭錄音存在,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另聲請人請求交付上揭事件111年12月1日、112年2月23日、112年5月11日、112年9月27日、112年11月2日及113年4月11日法庭錄音光碟部分,經核聲請人已前於112年10月12日及113年4月14日分別具狀聲請,並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6號裁定及113年度聲字第11號裁定准其所請,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附卷足稽。聲請人未說明有何重複聲請之必要,逕向本院聲請併交付前揭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洵屬無據,此部分聲請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結論:聲請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邱 政 強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 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