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SBA-113-訴-242-20241021-1

字號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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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訴字第242號 原 告 陳蓉楨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 律師 羅瑞昌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代 表 人 邱忠川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 律師 輔助參加人 臺南市永康區公所 代 表 人 李皇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原告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市○○區公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就坐落○○市○○區○○段762-1、762-4地號土地部分面積 之既成水路,是否已形成公用地役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確認訴訟。因上開土地位於參加人所轄地區,就土地使用、維修管理情形,掌有部分權責,是關於本件爭議,自有由參加人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暨原告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祝 語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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