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續聘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SBA-113-訴-352-20241218-1
字號
訴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352號 原 告 楊旭弘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 林旭峰 律師 被 告 國立屏東高級中學 代 表 人 陳國祥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宗琦 律師 張羽誠 律師 輔助參加人 教育部 代 表 人 鄭英耀 上列當事人間不予續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教育部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為被告之專任運動教練,經教育部通知應辦理專任運 動教練績效評量。嗣經原告檢具訓練績效評量表,由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4日召開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下稱審委會)審議;再經教育部體育署於同年11月24日召開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112年度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下稱評委會)會議後,檢送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結果通知書予原告,其評量結果為不通過。被告乃據以作成不續聘決定。原告不服被告不續聘決定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由於被告陳明其僅召開審委會查證原告之績效評量表等文件後,送請教育部評委會辦理績效評量作業,且其無變更教育部評量結果之權限。本院因認教育部到庭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將利於本案訴訟程序進行而有由其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