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日期
2025-01-14
案號
KSBA-113-訴-439-20250114-2
字號
訴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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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訴字第439號 抗 告 人 許華彬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 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所得稅法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39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法令依據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祝 語 萱 附件:附錄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98條之4: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