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業事務
日期
2025-02-18
案號
KSBA-113-訴-450-20250218-1
字號
訴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450號 原 告 詹舒雯 郭家堃 蔡登玉 蔡呂綿子 黃游纏 黃文忠 黃保瑞 莊阿畫 黃誌源 黃文華 黃子溢 黃貞琪 黃宗惠 陳怡婷 賴青松 上1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 律師 王毓伶 律師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代 表 人 翁章梁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 參 加 人 謝旺龍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農業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旺龍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2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以○○縣○○市○○○段白鴿厝小段262地號及白鴿厝段 619-1、619-2、619-3、619-4、625-2、625-3地號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向被告申請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計畫飼養蛋雞10萬隻,案經被告以民國112年7月12日府農畜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下稱系爭容許使用)在案。惟原告等15人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不服系爭容許使用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三、經查,原告等15人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原告等人主 張可採而獲勝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顯將受有損害,為維護參加人之程序參與權並保障其實體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彥 君 法 官 廖 建 彥 法 官 黃 堯 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 映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