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日期
2025-03-12
案號
KSBA-113-訴-476-20250312-1
字號
訴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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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476號 原 告 黃耀烱 上列原告因有關土地登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聲明乃請求判 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 ,經核原告訴之聲明,有下列事項之欠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 、3項規定,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或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本件訴訟: 一、原告如係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請 補正載明所欲確認之「公法上法律關係」及以何行政機關為被告。 二、原告如係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請補正訴之聲明所 欲撤銷之「違法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書。 三、原告於本件如欲提起多種訴訟類型,請以一種行訴訟類型為 一項聲明,分項列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奕 超 法官 廖 建 彥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書記官 許 琇 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