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
日期
2025-03-13
案號
KSBA-113-訴-487-20250313-1
字號
訴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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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487號 原 告 黃盈賓 余昀融 余姿樺 余盈字 余盈輝 余王銀 蘇慧能 黃敬德 葉林月秀 陳吉輝 陳素真 陳素麗 陳吉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劉世芳 訴訟代理人 吳秉諺 許嘉紋 程珍惠 參 加 人 交通部公路局 代 表 人 陳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交通部公路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前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嗣改隸交通部,民國91年1月30 日更名為交通部公路總局,112年9月15日更名為交通部公路局)為辦理都市計畫省道台1線經前高雄縣路竹鄉(99年12月25日改制為高雄市路竹區)路段工程(下稱系爭工程)需要,報經前臺灣省政府80年1月10日八十府地二字第10794號函核准徵收前高雄縣路竹鄉大社段275-21地號等295筆土地,並附帶徵收其地上物,交由前高雄縣政府(99年12月25日改制為高雄市政府)以80年4月15日(80)府地權字第48948號公告徵收,公告期間自80年4月16日起至80年5月15日止。嗣原告以其等前係上開被徵收土地中坐落前高雄縣路竹鄉路竹段137-32地號等13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或所有權人之繼承人,以系爭土地有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2項所定情形,依同條例第50條規定,於107年1月18日具申請書,向高雄市政府請求廢止徵收系爭土地,經高雄市政府於107年3月30日以高市府地徵字第10730868900號函覆不予廢止徵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上開處理結果,於107年4月13日具申請書,向被告請求廢止徵收系爭土地,經被告於112年5月23日以台內地字第1120263470號函(下稱112年5月23日函)覆無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2項各款規定應辦理廢止徵收之情形,不准予廢止徵收〔被告另以112年7月25日台內地字第1120265044號函將112年5月23日函附表編號6申請人余明融更正為余昀榕,並以113年1月15日台內地字第1130260364號函就蘇黃雪之繼承人等人(含原告蘇慧能)部分,重為不准予廢止徵收處分,下合稱原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行政院以113年4月18日院臺訴字第1135004416號訴願決定書決定訴願駁回(下稱訴願決定),原告仍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本院審酌參加人為需地機關,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勝訴判決,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且被告亦具狀請求裁定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