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SBA-113-訴-507-20250311-1
字號
訴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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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訴字第507號 原 告 王唯仲 訴訟代理人 楊宜樫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簡瑩雪 參 加 人 陳良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良誠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同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緣原告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方式,購買參加人陳 良誠、訴外人陳榮義等9人共有之高雄市鳳山區赤山段554-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於民國113年5月22日向被告申請系爭土地所有權全部之移轉登記。被告審查後,以參加人業已提出異議,主張有私權爭議存在,並檢具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之起訴文件,乃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4點第2款等規定,駁回原告之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應依首揭規定命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祝 語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