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06
案號
KSBA-114-救-1-20250306-2
字號
救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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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救字第1號 抗 告 人 巢光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東縣臺東戶政事務所間戶籍登記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本院114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法令依據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附件:附錄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