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KSDM-111-原金訴-28-20241216-5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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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292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駿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軍偵字第3 9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6641號、第7661號、第7750 號、第8707號、第13078號、第14255號、第14499號、第14500號 、第21143號、第21871號、第22989號、第27183號、110年度少 連偵字第25號、第26號、第27號、第43號、第60號、第75號、第 86號、第103號、第218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40號、111年度 偵字第1957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33號、第1454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午○○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30「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 編號1至30「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 月。 事 實 一、緣戌○○(暱稱「虎哥」、「伍世豪」、「唐令北」、「Fp❄️ ❄️」,另由本院審理中)、地○○(暱稱「趙二虎」,本院已另行審結)於民國109年8月間,基於參與犯罪組職之犯意,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礦哥」、「姨媽 紅血」、「客」、「SI SI 兒」等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戌○○與地○○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約定以經營本案詐欺集團之車手團方式賺取不法所得,由戌○○基於指揮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職之犯意,擔任車手頭,負責收取人頭帳戶、安排調度車手提領詐欺贓款、向車手收取領得之詐欺贓款後上繳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等工作,並招募宙○○(暱稱「ICAC」,本院已另行審結)、己○○(暱稱「哈庫克」,另由本院審理中)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地○○則負責介紹成員供戌○○指揮,地○○並可從中朋分獲利。午○○於109年9月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復於109年12月間,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介紹甲○○(暱稱「遛遛」、「遛遛2」,本院已另行審結)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供戌○○指輝。而宙○○、甲○○、己○○、J○○(暱稱「財神駕到」,本院已另行審結)、F○○(暱稱「馬克弟」、「夏天」、「橋頭小胖」,本院已另行審結)、辛○○(本院已另行審結)、H○○(暱稱「長毛」、「凱恩」、「Lurking🌹」,另由本院通緝中)、亥○○(另由本院通緝中)亦各自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 二、午○○即與附表四各編號涉案被告欄所示之人及本案詐欺集團 其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109年10月15日某時許,依戌○○之指示,向辛○○收取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F○○之台新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保管該帳戶;及於109年10月間某日,依戌○○之指示,在高雄市左營區某處,向己○○如收取附表一編號2所示己○○之中信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保管該帳戶,再轉交2次出租帳戶之報酬各新臺幣(下同)1萬元給己○○;暨於109年11月中旬某日,經宙○○依戌○○之指示,至高雄市○○區○○路00號,向C○收取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C○之中信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印章後轉交給宙○○、戌○○,前開帳戶均供本案詐欺集團作為收受、轉匯及提領詐欺贓款之人頭帳戶。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取得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由戌○○提供之人頭帳戶資料,及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由H○○提供之人頭帳戶資料,即以附表四編號1至29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四編號1至29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四編號1至6、7②至⑥、8至13、14①、15至23、24①、25④⑤、26至29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四編號1至6、7②至⑥、8至13、14①、15至23、24①、25④⑤、26至29所示之金額,至附表四編號1至6、7②至⑥、8至13、14①、15至23、24①、25④⑤、26至29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內,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部分款項轉匯至附表四編號1至4、6至14、17至19、21至29所示之第二層或第三層帳戶,其中附表四編號1至2、3①③、4至6、7②至⑥、8、10至13、14①、15至21所示之遭詐款項,均由午○○在通訊軟體Telegram之提款群組內,依戌○○、「Lurking🌹」(即H○○)之指示,持其前開保管或戌○○、宙○○交付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前揭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自前揭編號所示之第一層、第二層或第三層帳戶,提領前揭編號所示之金額後,交付戌○○或交由宙○○轉交戌○○,再由戌○○上繳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附表四編號3②所示之款項,則由午○○依戌○○、「Lurking🌹」之指示,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其餘皆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提領、轉匯一空,以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嗣經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午○○,及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午○○居所,並扣得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三、案經丑○○等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等警察機關報 請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午○○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另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 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是本判決認定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部分,被告以外之人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已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程序之筆錄,均不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戌○○、宙○○、己○○、F○○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中,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及審理中,證人即同案被告J○○、辛○○、亥○○、證人鄭聰陞、洪春勝於警詢及偵訊中,證人即同案被告H○○、證人邱佳誠、黃彥熙於警詢中,證人何銘典、周晨凰、王思嵐於偵訊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認定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部分,僅限上開證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經具結之證述)。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犯罪嫌疑人真實姓名對照表;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帳戶、利建璋之國泰世華帳戶之金融機構回函、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及同案被告戌○○、宙○○、己○○、甲○○、F○○、J○○、證人鄭聰陞等人手機內留存之通訊軟體個人帳號頁面、對話紀錄、對話中傳送照片等資料之截圖及通話音檔譯文;本案人頭帳戶遭提領紀錄及監視錄影畫面;本院110年聲搜字第1087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110年1月25日、刑事警察大隊110年9月28日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得被告所有黑色上衣及被告於109年10月19日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ATM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畫面之比對照片、本院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及附表六編號1至29「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稽(認定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部分,不含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復有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扣案物可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參、論罪科刑 一、適用法律之說明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係源自本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其意旨原侷限在法律修正而為罪刑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時,須考量就同一法規整體適用之原則,不可將同一法規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始有其適用。但該判例所指罪刑新舊法比較,如保安處分再一併為比較,實務已改採割裂比較,而有例外。於法規競合之例,行為該當各罪之構成要件時,依一般法理擇一論處,有關不法要件自須整體適用,不能各取數法條中之一部分構成而為處罰,此乃當然之理。但有關刑之減輕、沒收等特別規定,基於責任個別原則,自非不能割裂適用,要無再援引上開新舊法比較不得割裂適用之判例意旨,遽謂「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仍無另依系爭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之可言。此為受本院刑事庭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裁定拘束之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先例所統一之見解(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60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罪之規定,業經修正 變更為同法第19條,並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以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否達1億元以上作為情節輕重之標準,而區分不同刑度,其中該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本案被告如附表四編號1至29所示犯行,於修正前後均構成洗錢罪,且因其洗錢之財物均未達1億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後規定較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案被告如附表四編號1至29所示犯行,均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處。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雖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然查此項宣告刑限制之個別事由規定,屬於「總則」性質,僅係就「宣告刑」之範圍予以限制,並非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並不受影響,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上開規定,自不能變更本件應適用新法一般洗錢罪規定之判斷結果,附此敘明(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先於112年6月14日經 總統公布修正,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同條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嗣再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新法將上開自白減刑規定移列至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並修正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是修正後之減輕其刑要件顯漸嚴格,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或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上揭說明,本案應適用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⒋另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於 112年5月2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同條項後段則規定:「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規定:「犯第4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同條項後段則規定:「犯第4條之罪,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即均增加須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依各該條項減輕之要件,是修正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同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同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 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⒈按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 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又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基於犯罪之決意而開始實行密接或合於該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而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其時序之認定,自應以詐欺取財罪之著手時點為判斷標準;詐欺取財罪之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即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並非以取得財物之先後順序為認定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第453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如附表四編號1至29所示犯行中,本案詐欺集團最先著 手者為附表四編號21,依上開說明,應以此作為其於本案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一併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㈢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13年7月31日制定 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詐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一)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二)犯第43條或第44條之罪。(三)犯與前2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查被告本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29犯行中,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犯罪;其餘所犯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則均與前揭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皆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3目所定之詐欺犯罪,合先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就招募同案被告甲○○加入本案詐欺集團部分,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就附表四編號21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四編號1至20、22至29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三、被告上開所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分別與附 表四涉案被告欄所示之人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不詳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罪數 ㈠被告本案就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於密接時間內,分工由本 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施用詐術,致告訴人或被害人接續匯款至第一層帳戶,再由被告或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分次提領或轉匯等行為,各係侵害同一被害法益,就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之犯罪事實而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自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被告就附表四編號1至29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數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第4 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兩罪之法定本刑雖同,惟性質與行為態樣不同。又考諸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立法意旨,犯罪組織招募之對象不限於特定人,且為防範犯罪組織坐大,無論是否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被招募之人實際上有無因此加入犯罪組織,只要行為人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即有處罰之必要,以遏止招募行為。是參與犯罪組織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二者侵害之法益不同,亦不具行為客體之同一性,行為人實施其中一行為,難認會伴隨實現另一構成要件之行為,二者亦無階段關係可言,顯非法規競合之補充或吸收關係。惟究應如何論處,應視具體個案實際參與、招募之行為態樣及主觀故意等,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或予以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2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先於109年9月間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依指示收取人頭帳戶,復於109年12月間招募同案被告甲○○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前後時間可資區隔,應認被告所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附表四編號1至29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刑之減輕事由 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 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就附表四編號9、22至29所示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 中均坦承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不諱,且自陳未因收取己○○、C○之中信帳戶獲有任何報酬(見原金訴卷七第164頁),卷內復無積極證據證明其此部分犯行有何犯罪所得,應認無須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爰就被告如附表四編號9、22至29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⒊又被告上開犯行雖均已從一重之刑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斷,然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所涉詐欺犯罪,且查無犯罪所得須自動繳交,惟因其所涉參與犯罪組織、洗錢等罪均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一併衡酌此部分合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事由之情形。 ㈡洗錢防制法自白減刑規定 被告本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29所示犯行,雖均已從一重之刑 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然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洗錢犯行不諱,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事由。然因其所涉洗錢罪部分,均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一併衡酌此部分合於前述洗錢防制法自白減刑事由之情形。 ㈢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同條第2項規定 ⒈被告就所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 承不諱,合於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之減刑事由,爰依法減輕其刑。 ⒉又被告如附表四編號21所示犯行,雖已從一重之刑法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然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不諱,合於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刑事由。然因其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一併衡酌此部分合於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刑事由之情形。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詐騙案件盛行之情形下 ,被告竟仍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為事實欄所示犯行,非但助長社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更造成執法機關難以追查詐欺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均值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不諱,然未與附表四編號1至29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調解、和解或賠償損害之情形。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分工情節、各罪所涉被害金額、前述想像競合犯之輕罪減刑事由,及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原金訴卷六第227至231頁;原金訴卷七第169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刑。 七、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被告本案所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29所示之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類型相同,犯罪時間相近,均係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所為,如附表七編號30所示之罪,則係招募他人加入同一詐欺集團;復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從而,本院就上開判處被告之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肆、沒收 一、供犯罪所用之物 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 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有關沒收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之規定,業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是本案關於沒收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部分,自應優先適用前開規定。而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4所示被告持有之物,其中附表五編 號3、4所示手機共2支,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於本院審理中陳述明確(見原金訴卷七第149至150頁),皆屬供其為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其所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29所示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CK黑T恤1件,雖為被告所有,係 其為本案犯行時所穿著之物,然屬一般日常生活衣物,與本案詐欺犯罪並無直接、必然之關連性,難認係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手機1支,雖為被告所有,惟與本案無關,自均無從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自承本案擔任車手,均獲得提領款項總額之0.5%作為 報酬(見原金訴卷七第164頁)。是其如附表四編號1至8、10至21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以前揭編號所示告訴人等遭詐匯款後,實際由被告提領數額之0.5%,作為其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詳如附表八所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其所犯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被告如附表四編號9、22至29所示及招募甲○○加入本案詐欺 集團之犯行,業據其否認有因收取人頭帳戶、招募甲○○獲得報酬(見原金訴卷七第164頁),復無積極證據足證其此部分犯行有何犯罪所得,尚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提起公訴,檢察官P○○追加起訴,檢察官申○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秋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帳戶 簡稱 有無供作本案使用 1 黃垵晨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有 2 己○○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己○○之中信帳戶 有 3 F○○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F○○之台新帳戶 有 4 何銘典申辦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何銘典之土銀帳戶 有 何銘典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何銘典之郵局帳戶 無 5 玄○○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玄○○之彰銀帳戶 有 玄○○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玄○○之一銀帳戶 玄○○申辦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玄○○之土銀帳戶 玄○○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玄○○之國泰世華帳戶 無 6 C○申辦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C○之中信帳戶 有 C○申辦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C○之國泰世華帳戶 無 7 周晨凰申辦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有 8 王思嵐申辦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思嵐之台銀帳戶 有 9 鄭聰陞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鄭聰陞之台新帳戶 有 10 黃巧雲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巧雲之玉山帳戶 有 黃巧雲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巧雲之合庫帳戶 無 11 邱佳誠申辦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佳誠之台銀帳戶 有 12 子○○申辦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子○○之中信帳戶 有 子○○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子○○之國泰世華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帳戶 以下簡稱 有無供作本案使用 1 洪春勝申辦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洪春勝之台銀帳戶 有 2 亥○○申辦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亥○○之台銀帳戶 有 亥○○申辦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亥○○之兆豐帳戶 無 3 黃彥熙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彥熙之國泰世華帳戶 有 黃彥熙申辦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彥熙之台銀帳戶 附表三: 編號 提、匯款地點 地址 ㈠超商 1 全家超商榮安門市 高雄市○○區○○○路00號1樓 2 全家超商美藝門市 高雄市○○區○○○路00號 3 全家超商如逢門市 高雄市○○區○○路00號 4 全家超商福華門市 高雄市○○區○○○路000號 5 全家超商仁武五和門市 高雄市○○區○○○路0000號 6 全家超商高雄民如門市 高雄市○○區○○○路00號 7 全家超商高雄忠孝門市 高雄市○○區○○○路000號 8 全家超商岡山岡燕門市 高雄市○○區○○路000號 9 統一超商市賢門市 高雄市前金區市○○路000號 10 統一超商自強門市 高雄市○○區○○○路00號 11 統一超商復興門市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 12 統一超商美賢門市 高雄市○○區○○○○路000號 13 統一超商慶豐門市 高雄市○○區○○街0號 14 統一超商人田門市 高雄市○○區○○○○路0號 15 統一超商興陽門市 高雄市○○區○○○路00號 16 統一超商新新賢門市 高雄市○○區○○○路000號 17 統一超商信賢門市 高雄市○○區○○里○○○路000號 18 統一超商天健門市 高雄市○○區○○○路000號 19 統一超商新三華門市 高雄市○○區○○○路00號 20 統一超商興國門市 高雄市○○區○○○路000號 21 統一超商沅興門市 高雄市○○區○○路000號 22 統一超商建武門市 高雄市○○區○○路○段0號 23 統一超商寶昇門市 台中市○○區○○路000○0號 24 萊爾富超商仁武新德門市 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 ㈡銀行 25 國泰左營分行 高雄市○○區○○○路000號 26 國泰新興分行 高雄市○○區○○○路00號 27 國泰明誠分行 高雄市○○區○○○路000號 28 國泰高雄分行 高雄市○○區○○○路000號 29 玉山左營分行 高雄市○○區○○○路00號 30 玉山七賢分行 高雄市○○區○○○路000號 31 土銀新興分行 高雄市○○區○○○路000號 32 土銀中正分行 高雄市○○區○○路000號 33 台銀高興昌公司 高雄市○○區○○○路000號 34 台銀五福分行 高雄市○○區○○○路00號 35 彰銀高雄分行 高雄市○○區○○○路00號 36 合庫南高雄分行 高雄市○○區○○○路00號 37 一銀三民分行 高雄市○○區○○○路000號 ㈢郵局 38 高雄新田郵局 高雄市○○區○○路000號 39 高雄廣澤郵局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 40 高雄三塊厝郵局 高雄市○○區○○○路000號 ㈣全聯 41 全聯高雄復興門市 高雄市○○區○○○路000號 42 全聯高雄林森門市 高雄市○○區○○○路000號 附表四: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至第一層帳戶之時間、金額 由第一層帳戶轉帳至第二層帳戶之時間、金額 由第二層帳戶轉帳至第三層帳戶之時間、金額 由車手提款或轉匯之時間、金額 提、匯款地點 車手 涉案被告 1 丑○○ (原名林威至,提告,即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 於109年10月1日某時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0月17日13時8、9分許,匯款10萬元、8萬元至【F○○之台新帳戶】 109年10月17日13時14分許,以網銀轉匯18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0月17日13時24、26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10萬元 全家超商榮安門市 午○○ 戌○○ 宙○○ 地○○ 午○○ J○○ 辛○○ H○○ 2 戊○○ (提告,即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 於109年10月10日某時許,陸續以「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0月17日17時57分許,匯款1萬9,600元至【F○○之台新帳戶】 109年10月17日18時6分許,以網銀轉匯1萬9,600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0月17日18時10分許,提領現金1萬9,600元 高雄新田郵局 午○○ 戌○○ 宙○○ 地○○ 午○○ J○○ 辛○○ H○○ 3 N○○ (提告,即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 於109年9月底某日,陸續以「投注博奕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0月19日16時32、33分許,匯款2筆5萬元至【F○○之台新帳戶】 109年10月19日16時38分許,以網銀轉匯10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①109年10月19日16時48分許,提領現金1萬元 ②109年10月19日16時59分許,轉匯3萬元至其他非本案所涉帳戶 ③109年10月19日17時4分許,提領現金4萬5,000元 全聯高雄復興門市 午○○ 戌○○ 宙○○ 地○○ 午○○ J○○ 辛○○ H○○ 4 L○○ (提告,即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 於109年10月19日16時許,陸續以「作業疏失誤設」之手法施詐 109年10月22日19時45分許,匯款3萬元至【F○○之台新帳戶】 109年10月22日19時51分許,以網銀轉匯1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0月22日20時許,提領現金1萬元 國泰左營分行 午○○ 戌○○ 宙○○ 地○○ 午○○ J○○ 辛○○ H○○ 5 巳○○ (提告,即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 於109年9月23日某時許,陸續以「購買彩票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0月22日20時8分許,匯款2萬元至【F○○之台新帳戶】 109年10月22日20時17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 玉山左營分行 午○○ 戌○○ 宙○○ 地○○ 午○○ J○○ 辛○○ H○○ 6 D○○ (提告,即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 於109年10月22日前某日,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0月22日22時13、14分許,匯款5萬元、4萬元至【F○○之台新帳戶】 109年10月22日22時29分許,提領現金9萬元 全家超商美藝門市 午○○ 戌○○ 宙○○ 地○○ 午○○ 己○○ J○○ 辛○○ H○○ ②109年10月23日18時36分許,匯款8萬元至【子○○之中信帳戶】 109年10月23日19時7、11分許,以網銀轉匯5萬元、3萬元至【己○○之中信帳戶】 109年10月23日19時21分許,提領現金8萬元 統一超商市賢門市 午○○ ③109年10月26日22時43分許,匯款10萬元至【王思嵐之台銀帳戶】 109年10月26日22時47分許,以網銀轉匯10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0月26日22時55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 全家超商如逢門市 午○○ 7 A○○ (提告,即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 於109年10月9日17時28分許,陸續以「虛擬貨幣」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0月27日9時28分許,匯款30萬元至【王思嵐之台銀帳戶】 109年10月27日9時38分許,以網銀轉匯30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戌○○ 宙○○ 地○○ 午○○ 己○○ H○○ ②109年10月28日21時28、30分許,匯款2筆5萬元至【王思嵐之台銀帳戶】 109年10月28日21時37分許,以網銀轉匯10萬元至【己○○之中信帳戶】 109年10月28日21時50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 統一超商美賢門市 午○○ ③109年10月30日21時1、2、32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5萬元、3萬元至【王思嵐之台銀帳戶】 109年10月30日21時10、36分許,以網銀轉匯10萬元、3萬元至【己○○之中信帳戶】 109年10月30日21 時22分許,提領現金10萬5,000元 統一超商新新賢門市 午○○ 109年10月30日22時許,提領現金3萬元 統一超商天健門市 ④109年11月4日1時49分許,匯款100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4日1時53分許,以網銀轉匯58萬元至【己○○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4日1時56分許,以網銀轉匯28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1月4日2時9、10、12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10萬元、8萬元 全家超商福華門市 午○○ 109年11月4日2時5、6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10萬元 統一超商新三華門市 午○○ 109年11月4日2時19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 統一超商信賢門市 109年11月4日2時2分許,提領現金12萬元(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統一超商新新賢門市 午○○ ⑤109年11月5日1時53分許,匯款43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5日1時53分許,以網銀轉匯43萬元至【己○○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5日1時54分許,提領現金12萬元、1萬元 統一超商自強門市 午○○ ⑥109年11月9日20 時27分許,匯款12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9日20時30分許,以網銀轉匯12萬元至【己○○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9日20時39、40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2萬元 統一超商興國門市 午○○ 8 S○○ (提告,即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9) 於109年11月9日前某日,陸續以「假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1月13日1時40分許(帳務時間,實際交易時間為11月12日21時54分、21時56分許),匯款2筆5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13日1時43分許(帳務時間,實際交易時間為11月12日22時19分許),以網銀轉匯10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1月12日22時28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 國泰新興分行 午○○ 戌○○ 宙○○ 地○○ 午○○ 己○○ H○○ ②109年11月16日23時46分許,匯款3萬元至【何銘典之土銀帳戶】 109年11月17日0時14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 土銀新興分行 午○○ 9 B○○ (提告,即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1) 於109年11月初某日,陸續以「投注博奕」之手法施詐 109年11月9日14時28、29分許匯款2筆5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9日14時32分許,以網銀轉匯10萬元至【己○○之中信帳戶】 戌○○ 宙○○ 地○○ 己○○ 午○○ 10 丙○○ (提告,即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2) 於109年11月初某日,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1月6日15時7分許,匯款5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6日15時15分許,提領現金6萬元 統一超商沅興門市 午○○ 戌○○ 宙○○ 地○○ 午○○ H○○ ②109年11月13日1時44分許,匯款1,000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13日1時55分許,提領現金1,000元 統一超商新新賢門市 午○○ ③109年11月13日13時27分許,匯款1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13日14時26分許,以網銀轉匯6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1月13日14時30分許,提領現金6萬元 全聯高雄林森門市 午○○ 11 宇○○ (提告,即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5) 於109年11月10日前某時許,陸續以「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1月10日16時6分許,匯款10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10日16時15分許,以網銀轉匯20萬元至【己○○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10日16時18分許,以網銀轉匯2萬元至【何銘典之土銀帳戶】 109年11月10日16 時46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 統一超商慶豐門市 午○○ 戌○○ 宙○○ 地○○ 午○○ 己○○ H○○ ②109年11月10日16時7分許,匯款10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10日16時22、23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8萬元 統一超商信賢門市 午○○ ③109年11月10日17時許,匯款3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10日17時5分許,以網銀轉匯3萬元至【己○○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10日17時6分許,以網銀轉匯3萬元至【何銘典之土銀帳戶】 109年11月10日17時9、11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1萬元 統一超商人田門市 午○○ ④109年11月11日18時35分許,匯款10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11日18時38分許,以網銀轉匯20萬元至【己○○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11日18時45、47分許,提領現金12萬元、8萬元 統一超商興陽門市 午○○ ⑤109年11月11日18時36分許,匯款10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2 G○○ (提告,即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6) 於109年9月中旬某日,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0月31日14時36分許,匯款7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0月31日14時47分許,以網銀轉匯7萬元至【己○○之中信帳戶】 109年10月31日14時53分許,以網銀轉匯10萬元至【亥○○之台銀帳戶】 109年10月31日15時10、11分許,提領現金6萬元、4萬元 台銀高興昌公司 午○○ 戌○○ 宙○○ 地○○ 午○○ 己○○ H○○ 亥○○ ②109年10月31日14時50分許,匯款3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0月31日14時52分許,以網銀轉匯3萬元至【己○○之中信帳戶】 ③109年11月2日13 時23分許,匯款10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2日13時26分許,以網銀轉匯10萬元至【己○○之中信帳戶】 109年10月31日13時28分許,以網銀轉匯10萬元至【亥○○之台銀帳戶】 109年11月2日13時40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 台銀五福分行 午○○ 13 丁○○ (提告,即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7) 於109年11月10日前某日,陸續以「投注博奕」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1月11日19時39分許,匯款2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11日19時42分許,以網銀轉匯2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1月11日19時56分許,提領現金7萬元 全家超商仁武五和門市 午○○ 戌○○ 宙○○ 地○○ 午○○ H○○ ②109年11月11日19時48分許匯款2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11日19時49分許,以網銀轉匯12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應予更正)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1月11日19時56分許,提領現金7萬元(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全家超商仁武五和門市 午○○ 109年11月11日20時6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 萊爾富超商仁武新德門市 午○○ 14 未○○ (提告,即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8) 於109年11月11日前某時,陸續以「投注博奕」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1月11日19時22分許,匯款5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11日19時39分許,以網銀轉匯13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1月11日19時55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 全家超商仁武五和門市 午○○ 戌○○ 宙○○ 地○○ 午○○ H○○ ②109年11月11日22時26分許,匯款2筆5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11日22時35分許,以網銀轉匯12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1月12日3時22、23分許,以網銀轉匯2筆5萬元至【玄○○之彰銀帳戶】 109年11月12日3時22、23、24、25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 彰銀高雄分行 H○○ 15 天○○ (提告,即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9) 於109年10月某日,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1月16日15時57分許、16時許,匯款2筆5萬元至【何銘典之土銀帳戶】 109年11月16日16時14、15分許,提領現金6萬元、5萬7,000元 土銀中正分行 午○○ 戌○○ 宙○○ 地○○ 午○○ 己○○ H○○ 16 I○○ (提告,即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0) 於109年11月某日,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1月17日21時36分許,匯款5萬元至【何銘典之土銀帳戶】 109年11月17日22時1、2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2萬元、1萬元 合庫南高雄分行 午○○ 戌○○ 宙○○ 地○○ 午○○ 己○○ H○○ 17 酉○○ (提告,即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1) 於109年10月12日前某日,陸續以「投注博奕」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0月12日16時39分許,匯款1萬元至【黃巧雲之玉山帳戶】 109年10月12日18時14分許,以網銀轉匯10萬3,600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0月12日18時27、28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1萬5,000元 國泰明誠分行 午○○ 戌○○ 宙○○ 地○○ 午○○ H○○ ②109年10月12日20時28分許,匯款2萬6,000元至【黃巧雲之玉山帳戶】 109年10月12日21時37分許,以網銀轉匯5萬3,000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0月12日21時39、40、41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2萬元、1萬3,000元 玉山七賢分行 午○○ 18 寅○○ (提告,即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2) 於109年10月6日20時許,陸續以「投注博奕」之手法施詐 109年10月12日23時14分許,匯款1萬1,000元至【黃巧雲之玉山帳戶】 109年10月12日23時20分許,以網銀轉匯3萬1,700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0月12日23時42分許,提領現金3萬1,700元 國泰高雄分行 午○○ 戌○○ 宙○○ 地○○ 午○○ H○○ 19 M○○ (提告,即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3) 於109年9月11日某時許,陸續以「投注博奕」之手法施詐 109年10月15日14時32分許,匯款39萬8,000元至【黃巧雲之玉山帳戶】 109年10月15日14時37分許,以網銀轉匯40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0月15日14時44、45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10萬元 全家超商高雄民如門市 午○○ 戌○○ 宙○○ 地○○ 午○○ H○○ 109年10月15日14時55、57分許,提領現金10萬、9萬5,000元 國泰高雄分行 20 乙○○ (提告,即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4) 於109年11月16日前某日,陸續以「假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1月16日18時30、34、38分許,匯款2萬、2萬、1萬元至【洪春勝之台銀帳戶】 109年11月16日18時49、50、51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2萬元、1萬元 全家超商高雄忠孝門市 午○○ 戌○○ 宙○○ 地○○ 午○○ H○○ 卯○○ 21 辰○○ (提告,即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6) 於109年9月初某日,陸續以「假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0月26日19時35分許,匯款1萬元至【王思嵐之台銀帳戶】 109年10月26日19時40分許,以網銀轉匯1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0月26日20時1分許,提領現金9萬元 萊爾富超商仁武新德門市 午○○ 戌○○ 宙○○ 地○○ 午○○ H○○ 22 E○○ (提告,即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8) 於109年12月間某日,陸續以「投注博奕」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14日17時24分許,匯款1萬元至【鄭聰陞之台新帳戶】 109年12月14日17時35分許,以網銀轉匯6萬元至【C○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4日17時43分許,提領現金6萬元 統一超商新三華門市 甲○○ 戌○○ 宙○○ 地○○ 午○○ 甲○○ J○○ 辛○○ F○○ H○○ 23 Q○○ (提告,即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9) 於109年12月間某日,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15日13時22分許,匯款3萬元至【鄭聰陞之台新帳戶】 109年12月15日13時46分許,以網銀轉匯8萬7,000元至【C○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5日14時2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 高雄廣澤郵局 甲○○ 戌○○ 宙○○ 地○○ 午○○ 甲○○ J○○ 辛○○ F○○ H○○ 24 黃○○ (提告,即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0) 於109年12月12日15時30分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15日13時47、48分許,匯款2筆10萬元至【鄭聰陞之台新帳戶】 ①109年12月15日13時58分許,以網銀轉匯15萬元至【C○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5日14時20、21分許,提領現金12萬元、4萬元 統一超商復興門市 甲○○ 戌○○ 宙○○ 地○○ 午○○ 甲○○ J○○ 辛○○ F○○ H○○ ②109年12月15日14時11分許,以網銀轉匯4萬6,000元至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15日18時23分許,提領現金4萬6,000元 全家超商福華門市 甲○○ 25 O○○ (提告,即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2) 於109年12月12日15時30分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2月1日0時11、21分許,匯款2筆10萬元至【黃彥熙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1日0時38分許,以網銀轉匯10萬元【黃彥熙之台銀帳戶】 109年12月1日0時42、43、44、45、47分許,提領現金5筆,各2萬元 統一超商建武門市 H○○ 戌○○ 宙○○ 地○○ 午○○ 甲○○ J○○ 辛○○ F○○ H○○ 亥○○ 109年12月1日1時28分至31分許,提領現金5筆,各2萬元(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全家岡山岡燕門市 H○○ ②109年12月1日18時24、41分許,匯款3萬、2萬元至【黃彥熙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1日20時15分許,以網銀轉匯5萬元【亥○○之台銀帳戶】 109年12月1日20時16分至18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2萬元、1萬元 統一超商寶昇門市 H○○ ③109年12月2日0時5、8分許,匯款2筆10萬元至【黃彥熙之台銀帳戶】 ④109年12月14日17時43、46分許,匯款2筆5萬元至【鄭聰陞之台新帳戶】 109年12月14日17時49分許,以網銀轉匯10萬元至【C○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4日17時53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 統一超商新三華門市 甲○○ ⑤109年12月16日14時25分許,匯款10萬元至【邱佳誠之台銀帳戶】 109年12月16日14時30分許,以網銀轉匯10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16日14時31分許,以網銀轉匯10萬元至【C○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6日14時41分許,提領現金5萬元 統一超商新三華門市 甲○○ 109年12月16日15時15分許,提領現金5萬元 統一超商信賢門市 26 K○○ (原名趙育翎,未提告,即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1) 於109年9月4日某時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16日15時37、39、45分許,匯款3萬、3萬、1萬2,000元、1,000元至【邱佳誠之台銀帳戶】 109年12月16日15時51分許,以網銀轉匯7萬3,000元至【C○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6日16時1、2、3、4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3,000元 高雄三塊厝郵局 甲○○ 戌○○ 宙○○ 地○○ 午○○ 甲○○ H○○ 27 壬○○ (提告,即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4) 於109年12月3日15時3分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16日16時許,匯款3萬元至【邱佳誠之台銀帳戶】 109年12月16日16時7分許,以網銀轉匯3萬元至【C○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6日16時8 、9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1萬元 一銀三民分行 甲○○ 戌○○ 宙○○ 地○○ 午○○ 甲○○ H○○ 28 R○○ (提告,即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9) 於109年11月14日某時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2日12時44分許,匯款8萬元至【黃彥熙之台銀帳戶】 109年12月2日13時10分許,以網銀轉匯8萬元至【C○之中信帳戶】 戌○○ 宙○○ 地○○ 午○○ H○○ 29 癸○○ (提告,即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6) 於109年9月間某日,陸續以「投資下注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11日18時48、49分許,匯款4萬、4萬元至【利建璋(涉犯洗錢防制法等罪,業經另案判決確定)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利建璋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11日18時54分許,以網銀轉匯4萬元至【C○之中信帳戶】 戌○○ 宙○○ 地○○ 午○○ 附表五: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案時間、地點、持有人 1 CK黑T恤1件 110年9月28日,在「臺中市○○區○○街00號」,扣得被告持有左列物品。 2 手機(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1支 110年1月25日,在「新北市○○區○○路00號」,扣得被告持有左列物品。 3 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1支 4 手機(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1支 附表六: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證據出處 1 丑○○ (即附表四編號1) ⑴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八卷第118至12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丑○○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截圖、與暱稱「浩平」、「RLAZA客服」、「欣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八卷第121至124、126、128至130、132至134頁、警十二卷第115頁、警十五-1卷第167頁) 2 戊○○ (即附表四編號2) ⑴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八卷第75至8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戊○○所有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與暱稱「peggy」、「Eric」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IG暱稱「peggy」之個人帳號資料頁面截圖、投資交易平台網路頁面截圖(見警八卷第81至86、88至91、94、98頁、警十二卷第129至130頁) 3 N○○ (即附表四編號3) ⑴證人即告訴人N○○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八卷第159至16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N○○所有新光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查詢明細表、與暱稱「逸瀟」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DREAM ACTIVIST夢想行動家」之中秋節活動網路頁面截圖、暱稱「逸瀟」之LINE個人帳號資料頁面截圖、「RLAZA」投資交易平台及該平台之會員登入網路頁面截圖(見警八卷第161至162、164、167、169至179頁、警十二卷第161頁) 4 L○○ (即附表四編號4) ⑴證人即告訴人L○○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八卷第135至136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水上分局南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L○○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截圖、與暱稱「奈奈(經濟代言人)」、「ANT線上諮詢總機」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個人帳號頁面截圖(見警八卷第137至138、142、145至158頁、警十五-1卷第239頁) 5 巳○○ (即附表四編號5) ⑴證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八卷第55至5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巳○○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見警八卷第59至65、73至74頁、警十二卷第179頁) 6 D○○ (即附表四編號6) ⑴證人即告訴人D○○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八卷第101至10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D○○匯款交易成功紀錄截圖(見警八卷第105至107、110至111、114頁、警十二卷第222頁、警三十三卷第63、73頁) 7 A○○ (即附表四編號7) ⑴證人即告訴人A○○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二卷第249至25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A○○匯款紀錄截圖、與暱稱「李奕」、「Mr.周」、「AAX行動線上客服」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AAX合約代理全球招募」投資交易平台網路頁面截圖、109年10月27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十二卷第247至248、256至259頁) 8 S○○ (即附表四編號8) ⑴證人即告訴人S○○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四卷第347至35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S○○所有陽信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成功紀錄截圖、「BBVA」投資交易平台之交易紀錄頁面截圖(見警十四卷第345至346、353至363頁、警二十九卷第71至74反頁) 9 B○○ (即附表四編號9) ⑴證人即告訴人B○○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四卷第416至41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延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欺案傳真管制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RLAZA」投資交易平台及該平台之會員登入網路頁面截圖、告訴人B○○匯款紀錄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十四卷第413至415、420至424、427至428、437至439頁) 10 丙○○ (即附表四編號10) ⑴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四卷第444至44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丙○○所有台新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見警十四卷第441至443、446至447、449至450、452頁) 11 宇○○ (即附表四編號11) ⑴證人即告訴人宇○○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四卷第518至52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史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宇○○所有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郵局帳戶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RLAZA」投資交易平台網路頁面及該平台之交易紀錄頁面截圖、與暱稱「KPI關鍵密碼」、「薇欣」、「浩平」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十四卷第515至517、521、523、525至534頁) 12 G○○ (即附表四編號12) ⑴證人即告訴人G○○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四卷第537至54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G○○匯款交易成功紀錄及交易結果通知截圖、「RLAZA」投資交易平台網路頁面截圖、LINE暱稱「夢想捕手」、「Yan Ling玲」、「浩平」之個人帳號頁面截圖、與暱稱「夢想捕手」、「Yan Ling玲」、「浩平」、「入資帳號申請專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十四卷第535至536、543至572頁) 13 丁○○ (即附表四編號13) ⑴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四卷第578至58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見警十四卷第573至577、587、589頁) 14 未○○ (即附表四編號14) ⑴證人即告訴人未○○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四卷第595至59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蘇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未○○簽署之切結書、匯款交易成功紀錄截圖、與暱稱「奇異博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LINE暱稱「理財專家」、「小公主」、「奇異博士」之個人帳號頁面截圖(見警十四卷第593至594、598至601、603至607頁) 15 天○○ (即附表四編號15) ⑴證人即告訴人天○○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四卷第609至61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天○○匯款交易紀錄截圖、LINE暱稱「Lan Ling玲」、「浩平」、「Hsinnan」之個人帳號頁面截圖、與暱稱「Lan Ling玲」、「浩平」、「Hsinnan」、「RLAZA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RLAZA」投資交易平台之投注交易頁面截圖(見警十四卷第612至623頁) 16 I○○ (即附表四編號16) ⑴證人即告訴人I○○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四卷第630至63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I○○匯款紀錄截圖及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十四卷第625至629、633至635頁) 17 酉○○ (即附表四編號17) ⑴證人即告訴人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二十一-8卷(二)第1604至160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酉○○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之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與暱稱「卡洛斯客服」、「卡洛斯-客服服務中心」、「姍姍(蝴蝶結圖樣)」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二十一-8卷(二)第1603、1609、1612、1614至1624頁) 18 寅○○ (即附表四編號18) ⑴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二十一-8卷(二)第1650至165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暱稱「hxllyu_」之Instagram個人帳號頁面截圖、暱稱「瑤」之LINE個人帳號頁面截圖、告訴人寅○○與暱稱「瑤」、「卡洛斯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見偵二十一-8卷(二)第1648至1649、1655至1656、1670至16780頁) 19 M○○ (即附表四編號19) ⑴證人即告訴人M○○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二十一-8卷(二)第1682至1696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永豐銀行109年10月15日匯款收執聯、暱稱「夢想捕手TheDreamCatcher」、「薇欣Xin(熊圖樣)」、「 逸瀟」、「RLAZA客服」之LINE個人帳號頁面截圖、告訴人M○○與暱稱「夢想捕手TheDreamCatcher」、「薇欣Xin(熊圖樣)」、「逸瀟」、「RLAZA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於「RLAZA」投資交易平台之交易紀錄頁面截圖(見偵二十一-8卷(二)第1681、1697、1709、1723至1739、1742頁) 20 乙○○ (即附表四編號20) ⑴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二卷第238至23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橋頭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紙、告訴人乙○○所有郵局、彰化銀行、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暱稱「思婷」、「芮馨」、「峰」、「客服小幫手專線」之LINE個人帳號頁面截圖、「RLAZA」投資交易平台之交易紀錄頁面截圖、與群組暱稱「峰哥理財訓練班2」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十二卷第237、240、243至246頁、偵十三-1卷第35至37頁) 21 辰○○ (即附表四編號21) ⑴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二卷第279至28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辰○○與暱稱「Ms.Monica市場姐姐」、「FOREX總客服」、「Lin」、「林」、「數據分析師-趙勇志」 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見警十二卷第275至277、285至308頁、警十五-2卷第347頁) 22 E○○ (即附表四編號22) ⑴證人即告訴人E○○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六卷第127至12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媽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E○○匯款紀錄截圖(見警十六卷第125、130、132頁) 23 Q○○ (即附表四編號23) ⑴證人即告訴人Q○○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六卷第191至19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大肚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Q○○與暱稱「FSLAi客服」、「羽柔(獎盃圖樣)分析總管」之IG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FSLAi」投資交易平台之交易紀錄頁面截圖(見警十六卷第189至190、193至197頁) 24 黃○○ (即附表四編號24)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六卷第202至20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黃○○匯款交易成功截圖、暱稱「米米牙」之IG個人帳號頁面截圖、與暱稱「米米牙」、「FSLAi客服」、「Mr.傑夫」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FSLAi」投資交易平台之交易紀錄頁面截圖(見警十六卷第199至201、204至205、208、210至211、215、226至227、229至233頁) 25 O○○ (即附表四編號25) ⑴證人即告訴人O○○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六卷第137至13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O○○所有彰化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國泰世華銀行ATM存款之客戶交易明細表1紙(見警十六卷第133至136、143至155頁) 26 K○○ (即附表四編號26)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K○○整理其遭詐欺過程之說明資料、匯款予投資平台保證金之匯款明細截圖、與暱稱「RLAZA客服」、「入資帳號申請專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二十一-8卷(三)第2093至2094、2096、2098頁) 27 壬○○ (即附表四編號27) ⑴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二十一-8卷(三)第2152至215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壬○○匯款往來明細截圖、與暱稱「瑀娜Yuna(愛心圖樣)分析總管」、「入資帳號申請專員」、「FSLAi客服」之LINE對話文字紀錄(見偵二十一-8卷(三)第2150至2151、2155至2171頁) 28 R○○ (即附表四編號28) ⑴證人即告訴人R○○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九卷第121至12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暱稱「林潔」之臉書個人帳號頁面截圖、告訴人R○○與暱稱「林潔」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與暱稱「林湧宣」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所有臺灣企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FSL」投資平台之交易紀錄頁面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見警九卷第123至151頁) 29 癸○○ (即附表四編號29) ⑴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九卷第2至7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十九卷第52至54頁) 附表七: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四編號1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四編號2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四編號3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四編號4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四編號5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四編號6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四編號7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四編號8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四編號9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 10 附表四編號10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零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表四編號11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表四編號12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附表四編號13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附表四編號14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附表四編號15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附表四編號16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附表四編號17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附表四編號18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附表四編號19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附表四編號20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附表四編號21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附表四編號22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 23 附表四編號23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 24 附表四編號24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 25 附表四編號25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 26 附表四編號26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 27 附表四編號27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 28 附表四編號28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 29 附表四編號29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 30 如事實欄一所示招募甲○○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犯行 午○○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附表八: 編號 犯行 應沒收之犯罪所得 計算式 1 附表四編號1 900元 18萬元×0.5%=900元 2 附表四編號2 98元 1萬9,600元×0.5%=98元 3 附表四編號3 275元 5萬5,000元×0.5%=275元 4 附表四編號4 50元 1萬元×0.5%=50元 5 附表四編號5 100元 2萬元×0.5%=100元 6 附表四編號6 1,350元 27萬元×0.5%=1,350元 7 附表四編號7 5,900元 118萬元×0.5%=5,900元 8 附表四編號8 650元 13萬元×0.5%=650元 9 附表四編號10 305元 6萬1,000元×0.5%=305元 10 附表四編號11 2,150元 43萬元×0.5%=2,150元 11 附表四編號12 1,000元 20萬元×0.5%=1,000元 12 附表四編號13 200元 4萬元×0.5%=200元 13 附表四編號14 250元 5萬元×0.5%=250元 14 附表四編號15 500元 10萬元×0.5%=500元 15 附表四編號16 250元 5萬元×0.5%=250元 16 附表四編號17 180元 3萬6,000元×0.5%=180元 17 附表四編號18 55元 1萬1,000元×0.5%=55元 18 附表四編號19 1,975元 39萬5,000元×0.5%=1,975元 19 附表四編號20 250元 5萬元×0.5%=250元 20 附表四編號21 50元 1萬元×0.5%=50元 〈卷證索引〉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2號部分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20字第0000000號卷 警卷 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軍偵字第39號卷 偵卷 3 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38號卷 審金訴卷 4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2號卷 金訴卷 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部分 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偵字第1100085983號卷(偵一) 警一卷 6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偵字第1100114110號卷(偵二) 警二卷 7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北警莊刑字第1103993503號卷(偵三) 警三卷 8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1175200號卷(偵四) 警四卷 9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新北警樹刑字第1104363237號卷(偵五) 警五卷 10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北市警刑大移七字第1103041130號卷(偵六) 警六卷 1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0973590200號卷(偵七) 警七卷 1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5字第11072617600號卷(偵九) 警八卷 1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070702300號卷(偵十) 警九卷 1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073230801號卷(偵十一) 警十卷 15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073823100號卷(偵十二) 警十一卷 16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0181300號卷(偵十三) 警十二卷 17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0194900號卷(偵十四) 警十三卷 18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0194400號卷(偵十五) 警十四卷 19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0283700號卷一(偵十六) 警十五-1卷 2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0283700號卷二(偵十六) 警十五-2卷 2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0538900號卷(偵十八) 警十六卷 2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0973311400號卷(偵二十) 警十七卷 2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3044300號卷(偵二十一) 警十八卷 2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新北警店刑字第1104149376、0000000000號卷(偵二十二) 警十九卷 25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雲警六偵字第1101002705號卷(偵二十三) 警二十-1卷 26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航警刑字第1110027830號卷(偵二十三) 警二十-2卷 27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高市警旗分偵字第11170598700號卷(偵二十四) 警二十一卷 28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641號卷 偵一卷 29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661號卷 偵二卷 30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 偵三卷 3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707號卷 偵四卷 3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078號卷 偵五卷 3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255號卷 偵六卷 34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375號卷 偵七-1卷 35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499號卷 偵七-2卷 36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671號卷 偵八-1卷 37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028號卷 偵八-2卷 38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500號卷 偵八-3卷 39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143號卷 偵九卷 40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871號卷 偵十卷 4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989號卷 偵十一卷 4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183號卷 偵十二卷 4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683號卷 偵十三-1卷 4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 偵十三-2卷 45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6號卷 偵十四卷 46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7號卷 偵十五卷 47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3號卷 偵十六卷 48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卷 偵十七卷 49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5號卷 偵十八卷 50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偵十九卷 5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卷 偵二十卷 52 函中國信託、台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臺中銀行調109年8月1日至100年1月31日交易明細等資料卷 偵二十一-1卷 53 函台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臺中銀行、中國信託調109年9月1日至110年1月31日交易明細等資料卷 偵二十一-2卷 54 函中華郵政、玉山銀行、合作金庫、臺北富邦銀行、第一商銀、土地銀行、彰化商銀、臺灣銀行調109年9月1日至110年1月31日交易明細等資料卷 偵二十一-3卷 55 調查卷目錄卷一 偵二十一-4卷 56 調查卷目錄卷二 偵二十一-5卷 57 調查卷目錄卷三 偵二十一-6卷 58 調查卷目錄卷四 偵二十一-7卷 59 被害人報案卷(一)至卷(三) 偵二十一-8卷 60 帳戶往來明細目錄卷 偵二十一-9卷 61 本院少年庚○○保護事件調查卷 偵二十一-10卷 6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18號卷 偵二十一-11卷 6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579號卷 偵二十二卷 6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532號卷 偵二十三-1卷 65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133號卷 偵二十三-2卷 66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97號卷 偵二十四-1卷 67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454號卷 偵二十四-2卷 68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40號卷 偵二十五卷 69 本院110年度聲羈字第14號卷 聲羈一卷 70 本院110年度聲羈字第16號卷 聲羈二卷 71 本院110年度聲羈字第25號卷 聲羈三卷 72 本院110年度聲羈字第46號卷 聲羈四卷 73 本院110年度聲羈字第111號卷 聲羈五卷 74 本院110年度偵聲字第29號卷 偵聲一卷 75 本院110年度偵聲字第30號卷 偵聲二卷 76 本院110年度偵聲字第31號卷 偵聲三卷 77 本院110年度偵聲字第42號卷 偵聲四卷 78 本院110年度偵聲字第51號卷 偵聲五卷 79 本院110年度偵聲字第56號卷 偵聲六卷 80 本院110年度偵聲字第75號卷 偵聲七卷 81 本院110年度偵聲字第78號卷 偵聲八卷 82 本院110年度偵聲字第109號卷 偵聲九卷 83 本院110年度偵聲更一字第3號卷 偵聲更一卷 84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偵抗字第40號卷 偵抗一卷 8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偵抗字第89卷 偵抗二卷 86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聲他字第1193號卷 聲他卷 87 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卷一 原金訴卷 88 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卷二 原金訴卷二 89 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卷三 原金訴卷三 90 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卷四 原金訴卷四 91 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卷五 原金訴卷五 92 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卷六 原金訴卷六 93 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卷(調解卷一) 調解卷一 94 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卷(調解卷二) 調解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