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日期

2025-03-04

案號

KSDM-111-訴-654-20250304-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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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宗訓 黃弘宸 吳澄程 徐俊凱 劉宏亮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 732號、第6337號、第10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王宗訓、黃弘宸、吳澄程、徐俊凱、劉宏亮被訴部分,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王宗訓、黃弘宸、吳澄程、徐俊凱、劉宏亮(下稱 被告5人)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王宗訓、黃弘宸、徐俊凱、劉宏亮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及被告吳澄程具狀表示就本案犯行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等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依上開規定,裁定本件就被告5人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陳薇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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