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SDM-111-金訴-269-20241210-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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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26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任忻(已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選任辯護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563號、第8067號、第8068號、第12152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13年5月8日在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依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蔡培彥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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