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3

案號

KSDM-111-附民-564-20241113-4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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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64號 原 告 朱淑美 被 告 魏士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李青宸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尚待本 院就李青宸刑事部分經通緝到案審理後,再為適法之處理,附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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