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KSDM-112-交附民-24-20241016-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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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李柏恩 訴訟代理人 張景堯律師 原 告 胡憶雯 被 告 吳柏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蔡培彥 法 官 黃則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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