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SDM-112-原附民-68-20250311-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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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潘永歷 被 告 張恩偉 蔡名揚 姚委承 何依苓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葉子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本院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嗣改 分為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高有德、蘇義傑、陳富鴻、邱家 輝、林瑀霏(原名林子愉)、童孟學、方士維、顏佑瑩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由本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同案被告林 毅桓、莊仲宇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待本院拘提林毅桓 到案或緝獲莊仲宇審理刑事部分終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理,附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孟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