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SDM-112-原附民-69-20250311-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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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彭冠傑 被 告 蘇義傑 陳富鴻 林瑀霏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葉子賢 方士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2號、113年度 金訴字第7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至同案被告張恩偉、蔡名揚、姚委承、高有德、何依苓、 邱家輝、童孟學、顏佑瑩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由本 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同案被告林毅桓、莊仲宇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部分,待本院拘提林毅桓到案或緝獲莊仲宇審理刑事部 分終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孟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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