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KSDM-112-原附民-75-20241204-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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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陳鄭愛娣 地址詳卷 被 告 張濬鵬 地址詳卷 陳宥頤 地址詳卷 陳怡帆 地址詳卷 翁駿成 地址詳卷 王駿豪 地址詳卷 李柏諺 地址詳卷 李柏廷 地址詳卷 楊弼勝 地址詳卷 周子傑 地址詳卷 馮寅 地址詳卷 于楚岡 地址詳卷 林家濬 地址詳卷 潘韋安 地址詳卷 鄭傑丞 地址詳卷 楊偉恩 地址詳卷 莊桂騰 地址詳卷 施學勤 地址詳卷 陳柏成 (已歿) 黃富詮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乙○○以:我是被潘姓所詐,跟原告沒有關係,也沒碰面 等語置辯。其餘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0年度偵字第6641號、第7661號、第7750號、第8707號、第13078號、第14255號、第14499號、第14500號、第21143號、第21871號、第22989號、第27183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第26號、第27號、第43號、第60號、第75號、第86號、第103號、第218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40號、111年度偵字第1957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33號、第1454號追加起訴。嗣同署檢察官再以111年度偵字第20374號、第20532號、第21395號、第21936號、第24190號、第26462號、第28137號、第29053號、第30622號、第31834號,就被告甲○○部分移送本院併予審理,而原告為該移送併辦部分犯罪事實所列之被害人。惟因被告甲○○已於上開刑事案件繫屬後,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死亡,由本院於113年12月4日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將前揭移送併辦部分,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此部分顯未經起訴。則原告以前揭經退併辦部分犯罪事實被害人之身分,對上列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無刑事訴訟之繫屬,依上開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