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18
案號
KSDM-112-審易-974-20241118-2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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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97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冠鳳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毒偵字第1367號),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7.5公克,純質淨重5.33公克)、摻 有海洛因之香菸9支(總淨重5.53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被告林冠鳳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並經本院於112年7月1日以112年度審易字第97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該案判決正本在卷為憑。 二、經查:本案有查扣海洛因2包、摻有海洛因成分之香菸9支, 上開扣案物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7.5公克,純質淨重5.33公克;煙捲9支總淨重5.53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112年4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643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查,且檢察官於起訴時亦已聲請將上述扣案物均沒收銷燬,然前述判決竟漏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將扣案之海洛因2包、摻有海洛因成分之香菸9支宣告沒收銷燬,顯屬疏漏,爰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