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日期

2024-10-11

案號

KSDM-112-自-15-20241011-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自字第15號 自 訴 人 長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榮龍 被 告 黃莉評 選任辯護人 湯雅竣律師 王心甫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 院提出委任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長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雖曾委任李門騫、黃國 瑋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提起自訴,惟嗣已解除委任,有民國113年10月7日刑事解除委任狀在卷可稽,故與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法律效果相同,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不符。爰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到院;逾期不補正者,則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徐莉喬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