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KSDM-112-訴-336-20241119-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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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禮孝 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律師 黃子浩律師 被 告 吳淨芳 選任辯護人 黃鼎軒律師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李奕銳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被 告 李秋玲 被 告 林士凱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陳映璇律師 陳正軒律師 被 告 王冠程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軍偵 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詹禮孝、吳淨芳、李奕銳、李秋玲、林士凱、王冠程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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