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1-14
案號
KSDM-112-訴-575-2024111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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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誠 郭惠芬 義務辯護人 陳韋樵律師 被 告 張永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俊誠、郭惠芬、張永泰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同案被告張文茂所涉傷害部分,由本院合議庭另依通常程序審理,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徐莉喬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