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KSDM-112-訴-579-20241205-3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盈元 具 保 人 陳生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 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盈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盈元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法官於民國113年6月 3日訊問後,命被告具保新臺幣2萬元,嗣由具保人陳生明繳納足額之現金保證後,於同日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院三卷第33-41 頁)。嗣被告經本院當庭諭知準備程序期日應自行到庭後,並未到庭進行準備程序,復經拘提無著,具保人經本院合法通知,亦未能督促被告到場等情,有本院113年6月26日、113年8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報到單、受囑託拘提機關回函、本院傳喚具保人之傳票送達證書在卷為憑(院三卷第57、117、95-97、165-167、173、175頁)。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